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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片來源:Getty image

文/法操司想傳媒

根據新聞報導,有同志健身房於去年9月遭警察臨檢時,詢問警察「你是不是在要錢?」,遭警方依侮辱公務員罪、妨害公務罪的現行犯逮捕,上前阻止的另一名男子也被依妨害公務罪、傷害罪等罪現行犯逮捕。經法院調查,該健身房於3年間遭警方臨檢186次,法官認為男子只是提出質疑,勸架男子也沒有拉扯警方,士林地方法院於近日判決兩人無罪。有網友表示,警方這樣的行為根本就是一種歧視。

警方可以依法到公共場所臨檢

相信大家都會在新聞中看到某某地方的警察到酒店臨檢的新聞,但有沒有想過究竟為什麼警察可以到這些地方臨檢呢?

說起臨檢,我們就不得不說說釋字第535號解釋了!這個解釋對警察在怎樣的狀況下可以進行臨檢、臨檢應該要符合怎樣的要件,都有做較詳盡的解說。根據大法官的解釋,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,應限於「已發生危害」或「依客觀、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、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」。也就是說,警察就算想進行場所的臨檢,也必須要是已經有危害發生、或好像很容易發生危害的地點才行。當然,同一個解釋也提到,臨檢應該符合比例原則,不能超過所必要的範圍,但究竟何為必要範圍、合理的方式,仍然必須要到法庭上才能得知。

此外,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規定,警察得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對同條項所規定的6種人進行身分驗證:

  1.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
  2. 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
  3. 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、身體之具體危害,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
  4. 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、預備、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
  5. 滯留於應有停(居)留許可之處所,而無停(居)留許可
  6.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、路段及管制站

因此,即便是合法的臨檢,只要對象不符合上述的狀況,也不能要求進行身分查驗。

此外,針對第1項第6款規定,同條第2項要求此處的公共場所必須有防止犯罪、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之必要,且經指定才行。而同條第3項則規定,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應於營業時間為之,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。

需要特別注意的是,從條文的規範架構來看,似乎有意將「公共場所」及「公眾得出入之場所」做區分。而這邊的「公眾得出入之場所」,應該指的是私人營業的店家,例如餐廳、酒吧等等;而公共場所,則應該是不特定人都可以不經許可進入之場所,如自由廣場等。而本次案件的健身房,健身房並非不特定人都可以不經許可任意進出的場所,而屬於前述法條第3項的「公眾得出入之場所」,而非第2項的公共場所。

根據警方紀錄店家不僅從2014年11月5起至案發當天2017年9月21日止,2年多期間共臨檢164次,甚至有1天臨檢多達2次,平均至少每周臨檢1到2次,若加上警方函覆日2018年3月5日,臨檢次數更累積達186次。根據議會質詢錄影紀錄,在2015年2月到10月間,總臨檢次數更高達65次,而每次約動用20到30員警力。然而,在這數百次的臨檢中,只有1次在顧客鎖在櫃子裡的包包裡發現毒品。這種幾乎臨檢不到違法卻動用大批警力高頻率臨檢的狀況,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、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要求?是否符比例原則?是否無端侵害顧客隱私?都值得討論。連柯P都說:「一個禮拜兩次大概就是要你關門了。」法院認為僅是合理質疑應該也算是合理。

被無端臨檢可以救濟,但似乎沒什麼用。

大家常問:如果今天被無端臨檢究竟該怎麼辦呢?老實說,答案讓人覺得十分無力。

首先,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,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就警察依該法行使職權的方法、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的狀況,可以在警察行使職權當下陳述理由,表示異議;如果警察認為有理由,可以當場停止;但是如果警察認為無理由,可以繼續執行,只是要將異議的理由製作紀錄交給異議人一份。同時同條也規定,如果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警方的職權行使是違法的,可以再提起訴願、行政訴訟救濟。

簡單地說,在該條文規範下,如果我們遇到了一個看起來好像有問題的臨檢,我們可以按照下面的順序救濟:

  1. 向警察陳述意見異議。
  2. 警察覺得有理由,停止執行;如果覺得沒理由,可以繼續執行,但你可以當場請求警方給你異議紀錄。
  3. 提訴願行政訴訟(拿異議紀錄當證據更有利)。

相信看完之後,大家就會發現這樣的程序存在著一個十分嚴重的問題:有救濟跟沒救濟一樣!

首先,你可以向警察提出異議,但在場的警察可以自己決定有沒有理由,你覺得警察都已經走到你面前了,他會說:「你說的對喔!我還是先不要臨檢好了!」這種話嗎?這樣的規範根本就是球員兼裁判,無法實質保障被臨檢人的權利。

再來,你可能會想說可以提起訴願救濟。但是想想,訴願、行政訴訟是針對「提起救濟的那次臨檢」是否違法作審查。就算法院說這次臨檢違法,警方似乎還是可以再繼續以相同模式臨檢,每次都讓你異議、每次都沒理由繼續臨檢、每次都得重新提訴願。如果能夠這樣操作,那目前的立法是否真的符合立法目的,或者變相是一種擾民也值得深思。

回到本案,由於本案的健身房並非公共場所,警察必須要「合法進入」才能實施臨檢。此處的「合法進入」,應該除了以取得令狀、或在追捕現行犯時尋現行犯蹤跡進入等例外情形外,店家本就可以拒絕警方的進入。實務上警方進入店家臨檢,大多也是店家同意警方進入臨檢,因此若是店家不同意警察進入臨檢也是可以當場拒絕的。

警察臨檢應該要節制

警方的臨檢除了帶有公權力性質,同時對人民也是一種權利的侵害。對店家過分的臨檢,可能造成店家無法經營、進而倒閉。我們並不是要一律禁止警方臨檢,而是認為警方臨檢的方式、頻率等都應該要有更明確規範、救濟方式也要重新思考。否則警方頻繁臨檢、也會讓人民產生是否是要利用公權力逼你關門、或收受回扣的懷疑,對警察整體的名譽也會造成十分嚴重的影響啊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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